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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外逃澳大利亚4年,称年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170
核心提示:参与
参与 刘富才   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这是中央追逃办在党的十九大后首次、也是自成立以来第二次向国内国际社会通报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   上述《公告》披露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的有关线索。其中,广东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25日外逃至澳大利亚。   《公告》公布的刘富才具体有关线索为:刘富才,男,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5202051837,广东省国资委原主任,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2014年4月25日外逃至澳大利亚。外逃所持证照:G33107705。   据公开资料,刘富才1952年2月生,广东广州人,1972年2月入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刘富才历任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通部湛江港务局局长等职。2001年9月起,刘富才转赴广东省政府工作,先后担任省经委副主任、主任,省国资委主任等职,于2012年2月退休。   另据《南方日报》报道,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的刘富才曾主动“爆料”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以广东省的国企为例,同是正厅级干部,我每年拿到手的钱不到8万块,工资单就7900块钱一个月。如果三金加起来算有10万。广东省国企的董事长多少钱?高的是80万,最差的也有46万,中间阶层60万。”该言论一出,引发外界广泛争议。   2015年10月12日,南粤清风网发布消息称,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因不参加组织生活、长期滞留国外不归以及拒不配合组织调查等严重违纪行为,已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   经查,刘富才违反组织纪律,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也不参加组织生活,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在担任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将本人及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单位报销。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通报称,刘富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富才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   随后,新一期的广东省纪委主办刊物《广东党风》披露了刘富才严重违纪案更多详情。   《广东党风》2015年11月报道称,经查,刘富才于2014年4月25日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此后,省国资委多次致电要求其回国说明情况,刘富才以身体有病为由长达1年多不归。   当年(2015年)7月,纪检监察机关致电刘富才,宣布省纪委对其立案决定,并明确要求其按期回国接受组织调查。面对省纪委下达的“最后通牒”,刘富才自称“反反复复地在脑海中过滤,真找不到有什么严重违纪的事情”,并一再以身体不佳、不能坐长途飞机为由拒绝归国配合案件调查。   官方披露,刘富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他担任省国资委主要领导期间。据悉,刘富才存在长期占用下属企业车辆归个人使用、在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等违反廉洁自律的问题。   上述报道称,刘富才于2008年7月授意下属企业划拨90万元购买日产豪华越野车一辆,长期归个人使用,直到2013年2月才将车辆归还该企业;2008年8月至2013年2月,刘富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16多万元,在本单位及下属企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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