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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胡志国受审:索取收受财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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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7月5日消息,7月5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经济侦查支队原支队长胡志国受贿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志国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志国在担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所长、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副局长、长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长沙县公安局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事立案、案件处理、变更强制性措施、治安、维稳、扣押款物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情打探、公安内部车辆牌照办理、非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999年至2017年,胡志国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女儿(另案处理)非法索取、收受李某某(另案处理)等14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及港币、美元和人民币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710.2441万元。

  (原题为《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胡志国涉受贿一审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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